商会章程
深圳市光明区凤凰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深圳市光明区凤凰商会”。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东升路3栋119号。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有业务在光明区内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相携发展、奉献社会、共促繁荣。本会的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光明区。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光明区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光明区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能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促进会员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文明经商。
(二)发展和增进国内外工商社团及工商界人士的关系和交往,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协助引进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化意见、要求和建议,促进工商企业界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系,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设法为会员排忧解难。
(四)及时为会员提供最新的政策、法规、市场、技术及商品等信息,交流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组织会员参观、学习、考察、访问等各项联谊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承诺履行会员义务的团体、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入会,经本会审核同意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拟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工商、税务、金融、法律咨询等),在商务活动中可使用“深圳市光明区凤凰商会会员”称谓;
(二)有权向本会反映合理化意见和要求,积极对本会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三)凡正式成为本会会员,可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理事会做出的惩戒,向监事会提出申诉。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理、监事机构的决议;
(三)自觉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与本会开展的一切活动;
(五)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
(六)接受本会的协调和调解;
(七)积极支持本会各项活动,如发觉会员有损害本会形象和声誉的行为,应主动反映给理事会处理;
(八)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九)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缴纳会费和职务赞助费的标准:
一、会员费:2,000元/年。
二、职务赞助费
(一)会长单位:200,000元/届;
(二)监事长、第一、第二副会长单位:100,000元/届;
(三)副会长单位:15,000元/届;
(四)常务理事、理事单位:6,000元/届;
其中,因工作需要在理事会任职的机关干部、特邀人士免交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约行规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惩戒。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数量少于100个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一百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应由理事会依据章程制定;会员代表一般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1/3。
会员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时间一致,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及任免理、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章程制定或修改应当经参会会员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会会员半数表决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且不得低于9个。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企业的入会和对会员的惩戒;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执行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执行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根据本会需要,邀请社会知名人士为荣誉会长、名誉会长。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应当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在光明区内投资的工商企业界;
(二)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本会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街道经济部门负责人担任;执行秘书长为专采用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第一副会长一人,第二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或副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第一副会长、第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主持会员大会、筹组换届、选举及修改章程委员会;
(四)代表本会签署文件、组织并出席有关会议;
(五)主持及协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六)(六)理事会授权的其它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第一副会长、第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执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七)联系协会的理事单位,经常向他们通报情况协调与他们之间的关系;
(八)负责组织召开秘书处工作会、党组织有关会议,带领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协会会员代表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并对有关会议决议落实情况及时了解汇总,向领导负责地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执行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集会员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大会;
(八)接受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者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章 资产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经费处理
(一)如当经费不足,原则上由当届理、监事研究负责解决。如当届理、监事由于任期时间和换届时间衔接不能完全解决时,则由当届理、监事与新一届理、监事互相研究交接解决;
(二)如经费有余,则如数移交下届。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执行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 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本会应当同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本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
(一)会费(赞助费)收取情况;
(二)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他收入情况;
(三)经费使用情况;
(四)监事会、理事会决议、决定;
(五)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与本会关联交易情况;
(六)章程规定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本协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所属行业或者相关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向全体会员发出警示通报:
(一)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服务质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媒体披露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问题的;
(三)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向本会通报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事件的。
第五章 选举
第四十四条 每届任期即将到期前三个月以上,由该届常务理事会推选出五位成员,组成换届选举委员会,并由选举委员会委员互选出主席一人,全权负责领导选举事宜。
第四十五条 理、监事选举程序:
(一)成立选举委员会;
(二)发出换届选举通知;
(三)首先由会员在10天内向选举委员会提交参选申请;
(四)由选举委员会核实申请人有效资格后,于商会公告栏进行公示10天并通知所有会员;
(五)若申请担任理、监事的人数超过选举当时商会拥有的会员数量的35%时,则由合格候选人进行投票,按选票多少排序,排在前的且符合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会员则自动成为新一届的理、监事,票数相同时,则由选举委员会抽签决定;若人数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则自动成为新一届的理、监事会成员;
(六)监事由理、监事互选产生,得票最多的五位当选,然后互选出监事长一名;
(七)理事与监事不能同时兼任。
第四十六条由理事会直接选举产生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第一第二副会长、常务理事,其余均成为副会长、理事。
第四十七条原任理、监事于新一届理、监事就职前七天内向新一届理、监事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违反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 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如有不尽事宜由理事会动议,经会员大会过半数会员通过即可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会具体细则由本会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